(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02-2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重庆亿象城”休闲文化广场(简称休广)(区)04(号)铺位。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水碾村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5148-3。法定代表人刘崇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