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范白平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白平,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范白平。委托代理人:XX兵。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明。被告:王洪。原告范白平诉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范白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白平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白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范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钱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