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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范白平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白平,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范白平。委托代理人:XX兵。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明。被告:王洪。原告范白平诉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范白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白平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白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范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钱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