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永广与王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广,王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广,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朝国,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广与被执行人王朝国民间借贷纠纷(2014)敦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广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朝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朝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王朝国本人,导致本案在本次执行中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王永广的债权,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朝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