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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晓辉诉被告韩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辉,韩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11-1号原告:于晓辉,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韩龙,男,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辉诉被告韩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晓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韩龙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长安胡同青山小区2号楼3001、面积143.99平方米、房产证号4855**号房屋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龙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长安胡同青山小区2号楼3001、面积143.99平方米、房屋编号为15-3-177-3001、房产证号4855**号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原告于晓辉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参花街147号1单元402、房屋编号为9-16-411-1单元402、产权证号为586348、建筑面积为133.5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于晓辉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继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