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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287号陈姣,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原长沙县暮云镇)牛角塘村寿塘湾组260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911120046。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姣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姣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姣承担。审 判 员  罗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