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诉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滨海县东坎镇人民政府、叶为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初字第00008号起诉人汪某某,男,48岁,居民。本院收到起诉人汪某某以滨海县东坎镇人民政府、叶某某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某某要求追究被告利用职务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毁灭证据、利用职务诈骗、故意投毒伤害、侵犯人权扣押身份证的法律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汪某某要求滨海县东坎镇人民政府、叶某某归还其买门面房的协议书和票据共六份,起诉人曾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现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另起诉人要求滨海县东坎镇人民政府、叶某某赔偿三间门面房150平方米和补偿各项经济损失,诉讼请求不明确。综上,应依法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汪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