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吴志华与王宾宾、杜桂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华,王宾宾,杜桂梅,石峰,石荣跃,石建,王洪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吴志华,居民。被告王宾宾,农民。被告杜桂梅,居民。被告石峰,农民。被告石荣跃,农民。被告石建,农民。被告王洪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华诉被告王宾宾、杜桂梅、石峰、石荣跃、石建、王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吴志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