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崔德成、邱红丹等与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成,邱红丹,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758号原告崔德成,1990年8月14日,原告邱红丹,1991年1月7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尚惠荣,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郑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国栋,该公司法律顾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2015年9月5日之前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12元,该款汇入原告崔德成在中国建设银行南皮支行的卡上,卡号为62×××81。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艳艳代理审判员 张 倩陪 审 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