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娄亦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娄亦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张清和。被执行人娄亦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娄亦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娄亦铭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室。代表人张清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娄亦铭,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岔路镇天河村5岙3组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娄亦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娄亦铭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薛天祥代理审判员朱奭慈二○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邹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