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认可且不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