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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认可且不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