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葭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川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王葭,女,生于1949年12月29日,汉族,中专文化,通川区人,原达州市食品罐头厂退休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人王葭要求宣告曹贤茂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葭诉称,申请人王葭与曹贤茂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5日,曹贤茂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申请人经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曹贤茂死亡。原告为佐证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王葭、曹贤茂的身份证复印件;2、曹贤茂的寻人启事;3、王葭和曹贤茂的结婚复印件;4、西城派出所接警记录登记表;5、达州市广播电视台出具播报寻人启事的证明;6、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供电公司出具的曹贤茂下落不明的证明。经审理查明,曹贤茂,男,生于1945年10月17日,汉族,中专文化,通川区人,原达州电业局退休职工,原住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816号,身份证号513001194510170219,与申请人王葭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5日,曹贤茂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申请人王葭和其亲戚朋友多方寻找无果。次日,申请人在其居住地附近街道张贴了寻人启事。同日,申请人的儿媳苏红娟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报案,请求寻找被申请人曹贤茂。2010年8月10日,申请人之子曹东在达州电视台刊登寻人启事,均未能寻得曹贤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4年8月28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曹贤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曹贤茂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曹贤茂离家出走,至今已五年有余,经多方寻找及报案,均不知下落。曹贤茂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申请人王葭要求宣告其夫曹贤茂死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贤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