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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庆明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少华、罗姣姣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庆明,刘少华,罗姣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阳庆明,男。被执行人刘少华,男。被执行人罗姣姣,女。申请执行人阳庆明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少华、罗姣姣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少华、罗姣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次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