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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吕梁文水海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履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文水海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履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吕梁文水海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凯奇广场46号。法定代表人李增虎,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履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履恩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履恩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