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汤红才、张庆珍与徐玉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33号原告:汤红才,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张庆珍,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徐玉山,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红才、张庆珍与被告徐玉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红才、张庆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红才、张庆珍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红才、张庆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汤红才、张庆珍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万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