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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宁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宁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常宁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宁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诗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  蒋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