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剑英、赵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剑英,赵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法定代表人许朝晖,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涛、陈建华,公司职员。被告戴剑英。被告赵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剑英、赵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