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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王某,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00440号原告:高某某,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高某某,女,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高某某,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高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非、人民陪审员马萍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鹏代理审判员  孙非人民陪审员  马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