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堡坪支行与邹学耘、梁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堡坪支行(以下简称三峡农商银行下堡坪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下堡坪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5264286-5。负责人李万选,三峡农商银行下堡坪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红星,三峡农商银行职员。被告邹学耘。被告梁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峡农商银行下堡坪支行诉被告邹学耘、梁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即通知原告三峡农商银行下堡坪支行7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525元,原告三峡农商银行下堡坪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刘万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