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祖建顺,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若人、谢琴琴,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争,经理。被告三明市江河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刘佳,经理。被告陈争,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毛一真,女,1942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刘佳,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陈艳,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王凌龙,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江河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争、毛一真、刘佳、陈艳、王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2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江河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争、毛一真、刘佳、陈艳、王凌龙的银行存款6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江河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福建九方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争、毛一真、刘佳、陈艳、王凌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价值6250000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