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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宗建、雷敏珍等与张兴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建,雷敏珍,党韶涵,张兴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79号原告李宗建,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雷敏珍,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党韶涵,女,201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兴会,女,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建、雷敏珍、党韶涵诉被告张兴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建、雷敏珍、党韶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建、雷敏珍、党韶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建、雷敏珍、党韶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李宗建、雷敏珍、党韶涵负担。审判员  肖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