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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桑美霞、刘保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美霞,刘保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759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桑美霞,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刘保柱,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桑美霞、刘保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