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众冶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众冶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560号原告西安市众冶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曹峥,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众冶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曹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众冶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390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