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玉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徐新。委托代理人顾康平,男。委托代理人胡含良,男。被告许玉玲,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1.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冬梅审 判 员 吴小龙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汪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