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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海君逑实业有限公司与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君逑实业有限公司,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987号原告上海君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766号11幢1楼5车间。法定代表人黄美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长江东路8号(管委会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被告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北路尚城一品公寓4幢801、802室。法定代表人耿其。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法定代表人滕华国。被告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U31。法定代表人朱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君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君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君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君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江洲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君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