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康玉柱与张恩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柱,张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康玉柱,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160栋6单元3层112号,系无业。被执行人:张恩义,男,汉族,1954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网户屯村,系无业。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0016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恩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0)鞍千大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