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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宝祥与吴兆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祥,吴兆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王宝祥被告吴兆宾原告王宝祥诉被告吴兆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