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XX米提?麦麦提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80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冒名“阿布力克木?阿布都热西提”,农民。因吸毒于2014年6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6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5年6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及翻译麦麦提·图尔荪纳麦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与阿XXXX尔?阿XXXX克、哈XX提?努尔XX提、孜XX丁?阿XXXX木(均已判刑)等人,在XX城区盗窃作案5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05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与阿XXXX尔?阿XXXX克至XX市XX街道XX新村XX幢X单元XX库存店,趁四周无人之际,由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望风,阿XXXX尔?阿XXXX克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放在桌子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710元)。2、2014年11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与阿XXXX尔?阿XXXX克至XX市XX街道XX新村X区XX栋X号服装店,趁四周无人之际,由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望风,阿XXXX尔?阿XXXX克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放在桌子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800元)。3、2015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与哈XX提?努尔XX提至XX市XX街道XX四区XX幢XX宾馆,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由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在前台边望风,哈XX提?努尔XX提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前台桌子上的白色华为牌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55元)。4、2015年1月26日早上5时30分许,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与哈XX提?努尔XX提至XX市XX街道XX一区XX幢X单元XXX酒店,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由哈XX提?努尔XX提在前台边望风,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前台桌子上的白色华为牌MT2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955元)。5、2015年1月2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与哈XX提?努尔XX提、孜XX丁?阿XXXX木至XX市XX街道XX宾馆保安室内,趁被害人林某不在之机,由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在门口望风,哈XX提?努尔XX提、孜XX丁?阿XXXX木走进值班室,并由哈XX提?努尔XX提从值班室桌子上窃得金色苹果5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l35元)。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黄某、李某、张某、林某的陈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同案犯阿XXXX尔?阿XXXX克、哈XX提?努尔XX提、孜XX丁?阿XXXX木的交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共犯刑事判决书,前科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XX米提·麦麦提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