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方常保与胡全芬、方各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常保,胡全芬,宜城市王集镇方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常保,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全芬,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宜城市王集镇方各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方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方各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金明,宜城市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方常保因与被上诉人胡全芬、方各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9日作出的(2014)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胡全芬,被上诉人方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国辉及委托代理人何金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方常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常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常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方常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