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2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住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字(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四合镇街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建材商店门前时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告人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成分为25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张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驶入左侧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投案经过、酒精定量检测报告、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万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