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执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兰州兰量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 � � 通 知 书(2015)甘执保字第48号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甘肃中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兰量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戴青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兰州兰量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戴青波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查封兰州兰量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999**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999**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999**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998**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999**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754**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754**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2、查封戴青波名下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680**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3、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的交易过户手续、他项权利登记及变更手续。4、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止。附:(2015)甘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