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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美芳、姜渭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美芳,姜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38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水华。委托代理人:杜前龙。被申请人:徐美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失母湾村4号。被申请人:姜渭清。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徐美芳、姜渭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美芳的银行存款6000元、被申请人姜渭清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美芳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姜渭清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