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连营与陆继德、陆继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营,陆继德,陆继忠,陆继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李连营。委托代理人满忠琪。被告陆继德。被告陆继忠。被告陆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营与被告陆继德、陆继忠、陆继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营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继德、陆继忠、陆继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李连营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刚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姚支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