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培申请执行胡亚辉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胡亚辉,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西华县。王培诉胡亚辉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亚辉偿还申请人王培案件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胡亚辉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