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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道建与陈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道建,陈尊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赵道建,1980年10月2日,个体。委托代理人刘学华,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尊才(富),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道建诉被告陈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道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道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道建负担。审判长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东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