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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正阳路。组织机构代码:15218812-9.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戎军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戎军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兴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