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彭某,男,住武夷山市。被告王某,女,原住武夷山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有关应诉文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同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半年时间。2010年2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左右,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9年7月15日在武夷山市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2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在外期间,从未与原告联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未购置家庭财产,亦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武夷山市岚谷乡客溪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短,草率成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0年被告王某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联系,且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有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岚审 判 员 曾晋武人民陪审员 连细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