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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翁清标与被告杨幼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清标,杨幼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翁清标,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纪东谊、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幼桔,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翁清标与被告杨幼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清标的委托代理人纪东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幼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清标诉称,2012年7月24日,黄其团(已故)、被告杨幼桔因经商之需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2%。借款后,被告及黄其团未能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杨幼桔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幼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与黄其团(1950年3月5日出生,现已故)在户籍档案中登记为夫妻关系。黄其团已于2015年间死亡,在生前的2012年7月24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确认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至今未有还款。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诉至本院,主张该笔借款为黄其团与被告杨幼桔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被告还本付息。本院认为,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辩或抗辩意见,对其与黄其团夫妻关系、黄其团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与黄其团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本笔借款发生在黄其团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等除外事实,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依法负有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义务。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及赔偿损失即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杨幼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幼桔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翁清标借款2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杨幼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