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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威与李香云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李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王威,女,汉族。被执行人李香云,女,汉族,现下落不明。王威与李香云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饶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威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香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饶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