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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郁小莺与罗兆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小莺,罗兆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字第1625号原告:郁小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倪胜、谭颖鹏,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兆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小莺诉被告罗兆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小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小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小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郁小莺负担。审 判 长  杜轶群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