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郁小莺与罗兆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小莺,罗兆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字第1625号原告:郁小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倪胜、谭颖鹏,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兆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小莺诉被告罗兆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小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小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小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郁小莺负担。审 判 长 杜轶群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