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611号原告: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邓强,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负责人:李剑。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2386.45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2236.45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