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秦宏林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宏林,甘肃省酒泉市人,初中文化。2011年7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宏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艳霞出���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秦宏林在酒泉市肃州区同德巷与西大街路口北侧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刘某某处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6克。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秦宏林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刘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的物证毒品的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的立功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宏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的事��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宏林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能为侦查机关提供线索,破获刑事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宏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又应从重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宏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靳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