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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骥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天骥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235号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14501号。法定代表人崔凤祥,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天骥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二层203-5室。法定代表人杨声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6元,由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