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春梅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梅,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55号原告徐春梅,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梅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谭 艳人民陪审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