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崔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敦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