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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崔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敦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