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吉良与刘强、侯小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良,刘强,侯小金,刘连发,刘吉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第1250号原告刘吉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贞,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农民。被告侯小金,农民。被告刘连发,农民。被告:刘吉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良诉被告刘强、侯小金、刘连发、刘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良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吉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吉良负担。审 判 长  俎永国审 判 员  杲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亚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