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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与肖洪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肖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68号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浪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东晓,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肖洪华。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5)90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5)906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肖洪华受聘作为司机,于2015年5月12日驾驶公司清洁作业车辆(车牌号:粤B×××××)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老虎坑环境园路时,因个人操作不当原因,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事故发生后,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已向大地保险公司报案,经定损及修理,车辆维修费为5万多元。由于被申请人肖洪华的过错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被申请人肖洪华应当赔偿公司损失。根据合同及岗位责任书的约定,其2015年3月1日至3月30日工资为3900元,而公司受到的损失约近5万多元,故其工资应当首先赔偿公司损失,并且公司有权就剩余损失要求被申请人肖洪华继续赔偿的权利。但本案仲裁裁决却无视这一事实情况,无视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作出错误裁决。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贵院请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肖洪华答辩称,我不认可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我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主张肖洪华因个人操作不当造成公司车辆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肖洪华在操作中确实存在过错,也未证明实际损失多少,故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肖洪华赔偿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而且,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的上述相关主张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该事实错误为由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