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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韩晓庆与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庆,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韩晓庆,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发,男,2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韩晓庆诉被告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