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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06-1号申请执行人杜丽。被执行人杨艳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不经过评估将被执行人杨艳红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派出所麓景社区咸嘉湖西路409号麓谷雅园4栋205房,权证号:709193655,产权面积:131.51平方米,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杜丽以抵偿被执行人杨艳红欠申请执行人杜丽97万元债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杨艳红在本院无别的执行案件,该房屋无别的法院查封,无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执行人杜丽与被执行人杨艳红同意以上述房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艳红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派出所麓景社区咸嘉湖西路409号麓谷雅园4栋205房,权证号:709193655,产权面积:131.51平方米的房屋,抵偿被执行人杨艳红欠申请执行人杜丽97万元债务。二、将被执行人杨艳红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派出所麓景社区咸嘉湖西路409号麓谷雅园4栋205房,权证号:709193655,产权面积:131.51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杜丽名下,过户费用由杜丽负担。二、申请执行人杜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