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炳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