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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炳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