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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程冬冬与安徽沪谯医药有限公司、田继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冬冬,安徽沪谯医药有限公司,田继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85号原告:程冬冬,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789405。被告:安徽沪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顾振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冰,该公司职工。被告:田继来,男,约50岁,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冬冬诉被告安徽沪谯医药有限公司、田继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冬冬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程冬冬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